南通通州区职业病危害三同时评价机构
三同时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7〕90号)
第二章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第十五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南通 通州区 职业病危害三同时 评价 机构
第四章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未按规定开展三同时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业务概况:
受理企事业单位委托,南通宁大卫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服务。该业务评价范围包括企业参与生产的主要工程,主要针对正常生产期间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暴露情况和接触水平,企业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效果,职业健康监护及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分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程度、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筑卫生学和辅助用室,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职业病防治经费概算等。
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控制、减少或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明确企业作业场所存在和(或)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结合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水平和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产生原因,对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做出综合评价,并对可能造成劳动者职业健康损害的环节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为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供依据,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和行政许可提供科学依据。南通 通州区 职业病危害三同时 评价 机构
职业卫生评价科室现有评价人员均为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学历。所有评价人员均取得了江苏省卫生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技术人员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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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概况:该业务主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评价”的要求,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与评价,明确企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其浓度,分析其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评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对未达到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系统或单元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
通过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可以为企业改进职业病防护措施提供指导意见、技术依据;为职业健康检查提供技术参考意见;为企业防范和降低职业卫生风险,加强和规范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同时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所完成的项目分布在南通开发区、启东、南通通州区、海门,如皋,南通滨江湾等地区,覆盖化工、机械、电子、电力等10多个行业。
业务流程:
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集资料,现场调查→拟订检测方案→检测方案确定→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检测→编制检测报告→内审→修改报告→提交报告
报告时间:自采样结束之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与评价报告,(特殊职业健康危害因素除外,需双方另行商榷)。
保密承诺:检测与评价报告仅提供给委托方和政府主管部门,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为宣传材料。
客户提供的资料:
1、公司的概况,包括公司的规模、员工总人数、占地面积和产品等;
2、公司总平面布置图;
3、车间平面布置图或生产设备布置图;
4、生产工艺流程图;
5、原料辅料使用情况(组成,用量等),生产流程中存在化学物料名称,及其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6、车间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名称和数量;
7、有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
8、公司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如通风除尘排毒的名称,安装位置,运行状态
注意事项:
1、指定专人陪同我公司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采样及检测;
2、进行现场采样及检测时,需检测的工作场所应正常生产,不得人为干扰采样及检测;
3、确保我公司在检测现场的工作人员安全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
业务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
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
4、《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